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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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襄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襄阳市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工程代建、设备(材料)供  应、运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 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开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与政府、 社会之间的沟通,加强建设协会的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为本行业 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发展繁荣全 市的水利水电事业,为襄阳市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协会接受行业管 理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协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 日向登记管理机   关报告。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  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  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申报当年举办活  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 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 27 号 4 幢 1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水利水电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 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水利水电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水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 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水利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 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水利水电建设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 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会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  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 优秀人才等;积极推荐我市参加全国、全省水利优秀企业、优秀水利企业  家评选活动。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 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搞好协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政策法规、文献 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水利建设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 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企业和企业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其他地区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 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五)会员退会,三年内不得再次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 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 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 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 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每 4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 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 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 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 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2 人,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 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 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 建设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协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 日向全体会 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 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 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立监事 1 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 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协会违法收 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 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 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7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